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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合规】安徽省发改委公布6起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近日,安徽省发改委公布了6起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违法违规情形包括串通投标、虚假投标、评标专家受贿等。

 

一、蚌埠市某工程建设项目周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2024年3月,蚌埠市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安徽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周某为了中标,安排副总经理梅某通过中介寻找30余家公司参与围标,梅某联合经营部负责人周某通过中介各自寻找到23家围标公司,每家支付费用约15000元。梅某与周某将23家围标公司的报价控制在一定区间,以投标报价影响最终基准价进而谋取中标,最终安徽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相关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另对涉及的围标工作室进行了收网打击。

 

二、六安市某工程建设项目朱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2023年7月22日,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接到六安市金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的某工程建设项目涉嫌串通投标线索。经查,朱某为获取某工程中标,联系王某,借用枞阳某公司、安徽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朱某指示安徽某公司的姜某制作三个投标报价,由朱某发给淮北某公司李某和王某,李某将其中一个报价填入本公司标书,王某将另外两个报价填入另外两家公司安徽某公司和枞阳某公司的标书,后上述三家公司均参与投标,最终,2023年5月18日,枞阳某公司以17811447.12元中标。朱某支付王某枞阳公司和安徽某公司资质使用费30000元,支付枞阳某公司保证金利息23000元。2023年9月28日,朱某被抓。2024年3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朱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池州市某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4年1月12日,池州市石台县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见证人员反映,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两家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预算软件锁号一致、两家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并填报了《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围、串标线索发现情况表》。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研判,该现象属于投标异常情况,即移送石台县水利局核实处理,石台县水利局调查后对6家公司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各处行政罚款40728.91元,对法定代表人各处行政罚款2036.45元。

 

  相关处罚信息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披露并推送到信用中国平台。

 

四、淮北市某工程建设项目虚假投标案

 

  2022年4月,三家公司在参与淮北市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业绩造假。执法人员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调取了其中两家公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经查,两家公司提供的业绩中,中标价格及项目负责人与事实不符,且两家公司均承认业绩造假行为属实。执法人员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调取了另一公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经查,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某项目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查无此件。三家公司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嫌弄虚造假骗取中标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淮北市公管局对三家公司各处176605元、178328.94元、176617.56元的罚款。

 

五、宣城市评标评审专家许某受贿案

 

  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许某,在安徽省多个县利用其担任评标小组成员及身份的便利,为参与竞标的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现金共计12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宣城市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许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79500元,并被清退出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

 

六、黄山市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辛某某受贿案

 

  2023年11月,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辛某某在参加黄山市某公路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陈某某,收受陈某某财物好处3000元,为其指定的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辛某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2024年3月,辛某某被黄山市歙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没收收受的财物3000元,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被清退出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要引以为鉴,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精准发力,不断创优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此为戒,切实树立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良好秩序。

 

  文章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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